公司剋扣工資的賠償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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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剋扣工資的賠償是怎樣的

公司剋扣工資的賠償是怎樣的

在員工正常工作下,勞動法中規定了如果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那麼應該賠償工資中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也作出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1、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也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支付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國家對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已相當明確,但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事情還是屢有發生。面對各種形式的侵權行為,勞動者該怎樣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也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即:勞動爭議的申訴時限為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所謂“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對於超過申訴時限的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不予受理,對由於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的情況可以除外,但是當事人必須能提供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的證明。現實中就有許多人在發現被侵權時,往往由於出於單位壓力或自身的顧慮等種種原因未有及時申訴,等到再想申訴時,卻已超過申訴期限,形成有冤無處申結果。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在實際當中遇到被剋扣工資的情況,那麼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進行維權,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傷害,而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應該是按照被拖欠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來發放,勞動者應該要注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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