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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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一)登記生效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必須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登記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生效條件。

(2)以建築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不動產設定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的物權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例如:債務人A以自己的不動產向債權人B設定抵押,2018年4月10日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就從4月10日登記之日起設立;債務人A與債權人B合同簽訂日為2018年4月1日,那麼當事人之間簽訂的不動產物權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4月1日正式生效;這裏抵押權如果4月10日沒有辦理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登記對抗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要件,但是獲得權利主體再處分該物權時,仍應當辦理登記,未辦理登記的,不發生物權變動。

(一)案例內容

(1)A公司與B銀行約定A公司到期未還款,土地歸B銀行所有,該約定無效,但是不影響抵押合同中其它條款的效力。

(2)2018年4月10日抵押登記後,A公司在該土地上建的房子屬於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

(3)A公司的借款到期未還,B銀行對房屋的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嗎?答案是B銀行對房屋拍賣的價款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因為新增地上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

(4)開發商2018年7月1日建成房屋,開發商自建成之日起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5)A借款到期未還B銀行和C公司的借款,我們站在C公司的角度來看,C公司對房屋價款享有多少優先受償權呢?因為A公司是拿房屋向C公司借款,C公司可以就A公司拍賣所得400萬元享有優先受償權。

(6)同一塊土地進行抵押,不動產作抵押,要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進行清償。我們知道A公司的土地所有權是政府通過無償劃撥給予的,那現在土地拍賣了,A公司當然要補交土地出讓金了,該怎麼補繳呢?土地拍賣價款800萬元,應先向政府補交土地出讓金300萬元,對剩下來的500萬元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來進行清償,B銀行優先於C公司得到受償。

(二)注意事項

(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2)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人民政府的證書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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