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爭議勞動者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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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爭議勞動者年齡
超出勞動年齡限制的勞動者

1、童工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允許從事的無損於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輔助性勞動,不屬於童工範疇。


《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超齡勞動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之一。也就是説無論勞動合同到期與否,均強制終止,簡而言之就是勞動者的資格喪失。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出台,更是對此做了進一步明確,該解釋第七條規定“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綜上所述,對於勞動關係跟歲數有關嗎的問題,我們知道,勞動關係跟年齡是有關係的,因為你必須年滿十六週歲才可以使成為勞動者,成為勞動者才有機會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為年滿十六週歲是通過,國家法律有相關規定民事禁止任何企業招用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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