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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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第二十六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該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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