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程序的適用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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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程序有哪些
關於“行政處罰程序的適用程序有哪些?”的相關解答如下:行政處罰決定程序有簡易和一般兩種程序
一、簡易程序
主要適用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1、違法事實確鑿 2、有法定依據 3、符合法定種類和幅度:對個人處50元以下,對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處罰。
具體步驟:1、表明身份 2、説明理由 3、製作處罰決定書 4、當初交付當事人 5、報所屬機關備案,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二、一般程序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行政處罰一律適用一般程序。
具體步驟:
(一)立案:行政主題對控告、檢舉以及例行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決定予以查處。
(二)調查取證:1、行政主體應客觀、全面、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2、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3、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三)擬定處罰決定: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應將調查結果報告行政機關負責人,有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擬定有關決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四)製作處罰決定書
(五)送達: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