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的催告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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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下達時,如果被處罰的人不接受和執行相關部門的處罰,就會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在這期間催告通知書是最強有力的體現,也是保障行政處罰順利開展工作的一個手段,那麼行政處罰中的催告程序有哪些,怎麼看待行政處罰中的催告,小編在這裏向大家詳細介紹,歡迎閲讀。

行政處罰中的催告程序有哪些?

催告程序《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催告

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行政機關通過法定形式向其發出通知,告知並催促其自覺履行,並告知其不自覺履行將產生的不利後果。

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催告書應載明4項內容:

①履行義務的期限;

②履行義務的方式;

③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④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催告的目的在於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並在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作出前給予當事人一次自覺履行的機會,以彰顯《行政強制法》對當事人主動性的尊重。

並不是所有強制執行都要經過催告,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無須催告的例外包括兩種情形:  

第一,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第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 執行。公 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 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 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 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籤。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 下強制執 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 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感謝大家的閲讀,如果有什麼疑問的都可以向我們專業的律師提問,他們會給予你們最具針對性的回答和解決方案。法律的底線不可觸碰,如果有相關的行政處罰記錄,要按時按質的接受相關部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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