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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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必須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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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必須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簡易程序相對於一般程序而言簡便快捷,有利於及時處理行政違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於其程序簡單,缺乏制約,如果適用不當,容易造成對相對人的侵害,因此,我國行政處罰法對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作出了嚴格的規定。

二、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其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當事人對以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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