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程序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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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指由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和制度。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行政處罰程序的內容有哪些

一、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對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處罰較輕的行為,由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一般程序

違法行為除了按照簡易程序處罰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給予行政處罰。對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二、告知和聽證程序

告知程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確定的必經程序,行政機關在聽證程序後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它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在做出行政處罰前將告知的內容全面地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然而在現實中,一些執法人員往往將告知內容隨意刪除,對行政行為相對人沒有履行告知理由和告知權利程序,使告知內容不完全。

行政訴訟法規定,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行政機關)應對其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告知作為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必須履行的程序,一旦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應當承擔其已正確履行告知程序的責任。從此意義上來講,行政機關應當以書面的形式向相對人進行告知。行政機關可以製作告知文書,載明查證屬實的相對人的違法事實,予以處罰的依據、理由、決定的處罰類別以及相對人應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三、辦案人員與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人員分開。行政處罰法規定,除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外,其他行政處罰決定經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決定。同時還規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對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處罰結果必須報告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四、做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做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本法規定的當場收繳罰款個別情形外,做出罰款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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