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程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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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程序分為一般程序、簡易程序、聽證程序。
一、一般程序包括:調查、審核、決定、送達四項程序。
二、簡易程序包括:
1、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並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3、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三、聽證程序包括: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會7日前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程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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