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符合事實勞動關係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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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符合事實勞動關係主體
認定用工主體責任並不一定導致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共計五條,其中,第一條是關於認定事實勞動關係實質要件的規定,第四條系關於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特殊用人單位違法發包責任承擔的規定。既然第一條是在實質方面對事實勞動關係認定的唯一依據,即是否建立事實勞動關係關鍵在於其是否符合該條規定的條件。從法律的體系解釋上講,第四條並非與第一條具有同一含義,其並不是基於勞動關係的角度來闡述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特殊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而應屬於另一範疇的責任。因此,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並不意味着形成了勞動關係。


退一步講,如果《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第四條可推論出勞動者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形成了勞動關係,則對承包方來説形成這樣一個怪像:有合法用工主體資質的承包方與其僱傭的員工之間是勞動關係,須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而不具備用工主體資質的承包方卻可逃避用工主體責任,轉嫁給發包方,使“守法的責任反而大於違法的責任”,嚴重背離了立法本意。


事實上,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用工有其特殊之處,其特點主要表現在:短期性、流動性、分散性、階段性等,經常有穿插作業、流水作業、農民工、間接用工、個人承包等用工形式出現。勞動者一般由實際施工人(包工頭)招用,受包工頭管理,由包工頭髮放工資,其與工程的發包人並不存在很大聯繫,其不受作為發包方的建築企業的規章制度的約束,也不接受其日常管理。因此,從認定事實勞動關係實質要件上來看,勞動者與作為發包方的建築企業不能形成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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