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務派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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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務派遣關係
造成勞務派遣事實勞動關係之過誰來承擔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由於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派遣單位違法,給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樣,《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因用工單位違法而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無論是派遣單位違法,還是用工單位違法,都應當對勞務派遣員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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