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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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婚姻期間分割共同財產是否可以

在必要的情形下也可以,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取的財產歸屬問題上,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共有原則,即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一般只有在離婚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財產分割。但為了防止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對另一方財產的侵犯,相關司法解釋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做出了重大突破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根據該條規定,在不損害債權人的情況下,出現法條中規定的兩種重大變故,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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