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繼承人繼續參加訴訟的能要求重新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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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繼承人繼續參加訴訟的能要求重新開庭嗎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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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死亡繼承人蔘加訴訟,訴訟能否繼續?

根據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關於訴訟中止與終止的不同規定,可參照民事訴訟法如下條款: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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