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義務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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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義務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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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義務違約責任

違反保密協議首先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保密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而達成的合意,合法的保密協議受到法律的保護,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不得違反。如當事人未履行保密協議規定的義務,不論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都是對保密協議的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
  在民法理論上,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的簽約一方或雙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後果。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可以是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如果員工違反了保密協議,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實際履行保密協議中約定的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中約定有違約金,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依約支付違約金。如果員工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損失。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有什麼不同呢?首先,在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是不能隨意約定的,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約定違約金(詳見第185問),保密協議即是其中的一種情況。《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還規定,如果違約金畸高或者畸低,雙方可以要求適當降低或提高。但是賠償金的適用範圍則很廣泛,只要用人單位因員工的違約行為而遭受了損失,就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其次,只要保密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不論員工的違約行為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用人單位都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而賠償金則建立在實際損失基礎上,如果保密協議中沒有約定違約金,而員工的違約行為又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用人單位就不能要求員工支付賠償金。
  違約金的數額是明確寫在保密協議中的,比較容易認定,只要不是畸高或者畸低,一般不會發生變化。但是賠償損失就不同,涉及到損失的計算問題。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賠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賠償: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兩種損失或者説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一是按照實際損失計算;二是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作為補充,還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被侵害人因調查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在確定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時,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1. 商業祕密(一般為技術祕密)研製開發的成本,包括投入的時間、金錢和付出的努力等。
  2. 現實的優勢,也就是使用商業祕密在給權利人帶來的優勢或利益,涉及到生產成本的降低、銷售額的提高、利潤率的增加等。侵犯商業祕密時權利人現實利益的喪失屬於實際損失。
  3.將來的優勢,即權利人對將利益合理預期。在因披露而使商業祕密喪失的情況下,或者實際情況表明不宜於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況下,將來優勢損失往往是實際損失的重要組成部分。確定此種損失當考慮商業祕密新穎性的程度、經濟價值的大小、利用週期的長短、市場競爭的程度、市場前景的預期等。
  但有時用人單位的損失額與侵權人的獲利額都不能確認,在實踐中,法院將會根據侵害的商業祕密的類型、評估價值、侵權持續時間、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商譽損失等因素在一定的幅度內確定賠償額。
  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也可能構成行政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工商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祕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或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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