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房和農民房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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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房和農民房的區別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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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房買賣的有效條件


農村房屋買賣有效必須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1、購房者主體資格合法。農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成員所有,因此購房人必須是該村民集體成員。城市居民不具備購買農村房屋的主體資格。

2、售房者的主體資格合格。賣房人必須對自己所有的財產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於共同共有的人員來説,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單方面處分房屋的,並不能使房屋買賣有效。

3、購房者應當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如果買房人不符合上述條件,以買賣形式變相的佔有更多的宅基地,這樣的買賣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4、買賣經過村民委員會同意。這是必經程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對這種物權作出實質性處分。

房屋乃是人們安身立命之所,而農村房屋一般是一户一宅的模式,如果有人買農村房屋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而且農村房屋的所有權並不屬於村民自己,所以農村房屋買賣的合法與否最好還是請專業的房產律師幫忙認定一下,也可再諮詢下農村房屋買賣有效的條件以及買賣相關注意事項,避免自己因買賣農村房屋而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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