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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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一般情況下,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同時為保護勞動者權利,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做了一些特殊規定:(1)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2)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3)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4)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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