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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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如果仲裁或者訴訟都是需要舉證證明的,勞動者應該對哪些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該對哪些事項承擔舉證責任?對於這個問題,請看本站的小編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解答。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如何舉證

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乙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是民事訴訟的最基本原則。

但是,由於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在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案件中,由於勞動關係既有平等性又有隸屬性的特點,使得用人單位在舉證方面處於天然的優勢地位,所以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也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辭退、除名、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而新頒佈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39條也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一般來説,主要是用人單位的企業內部勞動規章、考勤記錄、工資表、社會保險費台帳、人事檔案等證據,這些證據由用人單位單方面保管,勞動者一般沒有辦法自己舉證證明,所以法律將舉證責任倒置,由有能力舉證的單位承擔。而勞動爭議案件往往涉及仲裁和訴訟,在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過程中的舉證要求也是存在區別的。勞動仲裁案件中爭議雙方可以隨時提出證據,勞動仲裁案件沒有規定逾期舉證要承擔的不利後果,勞動仲裁案件沒有對舉偽證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處罰。與之相對的,勞動訴訟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那麼就要承擔逾期舉證的不利後果,會被視為喪失了舉證的權利,而法院對偽證行為可以對其做出處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由於勞動仲裁、訴訟案件的舉證責任不同於一般案件,建議用人單位在日常要做好收集、保護證據的工作,否則可能在仲裁、訴訟過程中產生不利後果。比如員工曠工被開除的,由於單位沒有考勤記錄,往往會被認為員工正常出勤,如單位要證明員工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就要提交其書面通知員工簽約或員工拒絕簽約的證據。

以上就是關於舉證問題的介紹了,對於發生勞動爭議者,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往往由於自己的原因而無法蒐集到一些有利的證據,在這樣的情況下,建議您聯繫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為您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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