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勞動者能否要求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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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如果可以補辦社會保險手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社會保險手續,如果社會保險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勞動者能否要求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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