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差錯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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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差錯補償協議
醫療差錯

在診療、所理工作中,由於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不按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辦事,發生了一般性錯誤,影響了診療工作的正常進行,但是對病人未導致不良後果,或經及時糾正未釀成事故。醫療差錯的後果雖不構成醫療事故,或輕於醫療事故,但也必須引起重視。


因此,在醫療糾紛訴訟案件中,通過鑑定應將醫療糾紛、醫療差錯和醫療事故嚴加區分。根據有關資料統計分析,真正構成醫療事故的,且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為數並不多,不到糾紛總數的1%;只有因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的醫務人員,致使病員傷殘或造成死亡,情節特別嚴重、惡劣、構成犯罪的,才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然而,這兩類事故是難以嚴格區分的,即責任事故中往往有技術過錯因素;技術事故中往往有主觀過錯因素。在臨牀上,一般將“由於病情或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以及“發生難以避免的併發症“(《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的情況,稱為“醫療意外“。在“醫療意外“中,醫院和醫生不存在過錯,因此也就不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醫療過失中醫療糾紛、醫療事故及醫療事故有着本質區別。當事人在遇到涉及醫療過失的案件時,首先要根據此項醫療過失的嚴重程度定位屬於那種類別,從而追究相應責任,必須嚴格遵照法律法規,服從司法機關命令。更多有關醫療過失的定義內容您可以諮詢律師365三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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