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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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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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監督落實環境保護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以及落實其他需配套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第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並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第四條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範圍包括:
  (一)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採取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規範,指導並監督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並負責對其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權限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六條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後,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者運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七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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