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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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待遇
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是離職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相關保險待遇;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並享受相關保險待遇,或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也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享受相關保險待遇。


工傷賠償金是職工遭受職業傷害,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者身體傷害和勞動能力傷害的補償,不因職工是本人辭職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影響。但職工是本人辭職,還是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會影響享有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待遇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無論是本人辭職或者是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都按所在省的規定,按相同的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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