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瞞着妻子賣房妻子能收回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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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瞞着妻子賣房妻子能收回房權嗎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丈夫瞞着妻子賣房妻子能收回房權嗎

1、房屋是否能夠要回取決於買房人是否屬於善意第三人。根據我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如果買房人受讓該房屋時主觀上是善意的,即購房者不知道賣房人是無處分權人,買房者購買房屋時支付了合理的價款,並且依照法律規定已經辦理了房屋登記手續。如上述三項條件同時具備,則買房人構成善意取得。
2、如果買房人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從無處分權人手中購買了房屋並登記過户,買房人屬於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如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的,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購房者屬於善意第三人時,是無權要回房屋的。
3、買房人不屬於善意第三人的情況。如果受讓人不屬於上述善意第三人,那麼可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相關規定,主張丈夫與買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有權要求購房者返還房屋。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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