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瞞着妻子賣房妻子可以收回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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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瞞着妻子賣房妻子可以收回房權嗎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丈夫瞞着妻子賣房妻子可以收回房權嗎

1、房屋是否能夠要回取決於買房人是否屬於善意第三人。根據我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如果買房人受讓該房屋時主觀上是善意的,即購房者不知道賣房人是無處分權人,買房者購買房屋時支付了合理的價款,並且依照法律規定已經辦理了房屋登記手續。如上述三項條件同時具備,則買房人構成善意取得。
2、如果買房人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從無處分權人手中購買了房屋並登記過户,買房人屬於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如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的,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購房者屬於善意第三人時,是無權要回房屋的。
3、買房人不屬於善意第三人的情況。如果受讓人不屬於上述善意第三人,那麼可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相關規定,主張丈夫與買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有權要求購房者返還房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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