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繼續犯罪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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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繼續犯罪管轄法院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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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犯罪怎麼辦


緩刑是對判決宣告的刑罰有條件地不執行,而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對於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犯罪分子,應當按照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據此,數罪併罰後宣告的刑罰必須是實際執行的刑罰,而不能一緩再緩。況且,第七十七條第二款還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那麼,緩刑考驗期內新的犯罪就更應該導致刑罰的執行。

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程度是評價犯罪分子社會危害性的兩個重要因素。如同累犯一樣,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性和較強的人身危險性,因而其社會危害性較之初犯、偶犯來説顯然更大。對於這樣的犯罪分子,必須施以實刑懲罰,才能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和改造作用,達到刑罰的目的。

綜上,對於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犯罪分子,不應再適用緩刑。

要是罪犯在緩刑期犯罪,也就是在緩刑考驗期內犯罪的話,此時通常會撤銷緩刑,然後對新犯之罪做出判刑之後,與原判刑罰進行數罪併罰,然後執行實際的刑期。具體在緩刑考驗期內,也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不然也有可能導致緩刑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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