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與緩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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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與緩期執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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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執行與立即執行。對

判處死緩以及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採用就近服刑的原則,即在判決地監獄、死刑執行場所執行。

對於未成年犯,服刑地點應當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就是未成年犯監獄,它是對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犯執行刑罰的場所,也是是監獄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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