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內可以安排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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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內可以安排工作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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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內要遵守哪些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的假釋考試期:被判有期徒刑的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被判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宣告之日起計算。

在假釋考驗期內,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監督機關對獲假釋的罪犯的監督的主要內容有:

1、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發現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漏罪;

2、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又犯新罪;

3、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機關規定的行為。

在假釋考試期內沒有上述三種情況,考驗期滿,應宣告刑罰執行完畢。

假釋是對符合假釋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也是一向嚴格的刑事程序。申請假釋,必須要符合規定的條件。而在假釋考驗期間,也需要嚴格遵守相關的規定,而要是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話,則就會被撤銷假釋。當然,要是覺得相關部門應當撤銷假釋的決定不當,可以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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