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員工代通知金需要繳個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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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員工代通知金需要繳個税嗎?

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工資超過免税金額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而且工資越高個人所得税也越多。有一些公司在經營不善,可能會選擇裁人來縮減公司支出,那麼解僱員工需要支付賠償金嗎?解僱員工代通知金需要繳個税嗎?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信息。

一、解僱員工代通知金需要繳個税嗎?

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 (財税[2001]157號)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地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二、代通知金的支付條件

代通知金只有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才可能予以支付:

第一種:員工醫療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需注意:

1、 醫療期滿後不能直接辭退,需要判斷是否從事原工作;

2、 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工作;

3、 員工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才能辭退。

第二種: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需注意:

1、 不能勝任工作,不能直接辭退;

2、 需要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3、 培訓完或調整了工作崗位後,員工還是不能勝任工作,才能辭退。

第三種: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需注意:

1、 必須存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事實,一般來説,指企業搬遷、組織結構發生重大調整、內部組織撤併等,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2、 企業應就原勞動合同的變更進行協商;

3、 協商不成,方能辭退。

如果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代通知金也不是必須支付,企業有選擇權:

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即,10月1日通知,10月31日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

支付“代通知金”,即,10月1日通知,10月1日解除勞動合同。

除了以上情形,法律再無規定必須支付“代通知金”!

三、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與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不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如果是超過了相關的標準也是需要繳納個税的,所以我們自己首先要掌握相關知識,如果碰到這種情況的時候才能維護好自己的正當利益。同時我們也要了解好相關的知識,要知道代通知金的發放條件,發放標準。如果碰到糾紛也可以請求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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