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跟母親可以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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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跟母親可以改姓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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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可以改姓嗎

法院審理後認為,在現實生活中,子女隨父姓或隨母姓由夫妻雙方協商,子女有表達能力的應尊重子女的意見。此外,在我國,子女隨父姓是傳統,子女也可以隨母姓。但在父母離婚後,單方將子女改隨繼父姓也是違反社會習慣的。

《婚姻法》第十六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無特別理由,雙方離婚後均不得單方決定、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同時,子女姓氏不能變更為繼父母姓氏,即父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的,法院“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果子女已滿18週歲,同時又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時候,子女自己可以做出選擇到底是跟誰姓,名字叫什麼,他人不得干涉。

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還出現過因對方更改小孩姓名而拒絕支付撫養費的情況。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父母不得因離婚後孩子改姓而拒付子女撫養費。因此,離婚後一方更改孩子姓名的,不能成為另一方不支付撫養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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