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是否一方可以更改子女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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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説,孩子都是隨父親的姓氏的,有極少數的人由於特殊原因隨母親的姓氏。那麼法律是如何規定子女的姓氏的呢?夫妻離婚後是否一方可以更改子女的姓氏?可能大家對這個問題都有所疑問,下面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夫妻離婚後是否一方可以更改子女的姓氏?

對於子女姓氏,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親姓,也可以隨母親姓。子女姓氏一且確定,就不能輕易改變。

未成年人在變更姓名時,必須得到監護人的同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在子女姓名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

有些人認為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隨意更改子女原來的姓氏,因為法律規定子女既可隨父也可隨母姓,其實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一般來説,子女出生後的姓氏是經父母雙方同意的,所以無論何種情況(包括離婚後)任何一方變更子女姓名時,都要徵得對方的同意。

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是父母雙方的合意,離婚後任何一方的變更,實質上是單方對原共同合意的違反,構成了對對方監護權的侵權。

成年人自己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民法通則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已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果子女已經成年,父母一方如若決定更改子女的姓氏,還需要子女本人的同意。

綜上所述,離婚後父母可以更改孩子名字,但需要雙方協商一致,若是一方更改子女的姓氏另一方不同意的,一般法院會駁回,這也是對父母任何一方監護權等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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