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的便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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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的便民原則
行政許可法的原則是什麼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行政許可必須遵循的六項原則,即合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救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監督原則。
(1)合法原則就是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就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3)便民原則,就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4)救濟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6)監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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