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入職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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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入職試用期
再次入職試用期需要怎麼處理呢?程序是什麼?
勞動者離職後重新入職給公司的,如果用人單位以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約定過試用期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再次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同一用人單位只能與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確定。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只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 勞動者試用期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郵寄、錄音錄像等),到期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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