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公司離職再入職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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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公司離職再入職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我們員工在企業中也會存在三進三出的情況。這種情況尤其是存在於一些技術性人才的留用問題上。在企業中,人員的流失是企業的重大的損失,因此,我們企業會在企業離職後仍然關注員工的動態。同一公司離職再入職可以約定試用期嗎?如果已經約定過試用期,再次入職不能約定試用期。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同一公司離職再入職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離職後重新入職的,如果過去約定過試用期,那麼不能再約定試用期;如果過去沒約定過試用期,那麼可以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離職後重新入職,屬於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如果在過去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那麼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就不能再約定試用期,如果過去沒有約定過試用期,那麼可以約定試用期。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現在,隨着市場經濟的繁榮,私營企業的大量的存在,勞動者對於企業的選擇越來越多,因此,員工並不像過去一樣,在企業一做就是一輩子,幹到退休。現在,員工跳槽是一件非常頻繁的事情。如果員工在同一家公司,離職再次入職,公司不能重複約定試用期,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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