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再入職試用期相關法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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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再入職試用期相關法律有什麼?

有許多員工迫於各種壓力離開公司,後來又因為各種原因回到原來的公司裏面。那麼,員工離職後再次重新入職本公司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嗎?根據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關於這方面的內容有那些具體的規定。今天,就有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一下離職再入職試用期的相關問題。有這方面打算的人一定要仔細閲讀正文的內容。

離職再入職試用期

勞動者離職後重新入職給公司的,如果用人單位以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約定過試用期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再次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同一用人單位只能與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確定。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只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 勞動者試用期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郵寄、錄音錄像等),到期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一、《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該條目前有兩種不同的理解

第一種理解是:人是原來的人,單位是原來的單位,同一勞動者和同一用人單位不能夠約定第二次試用期。即使是勞動者離職後再次入職也同樣要遵守此一規定。

第二種理解是: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是指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延續期間,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離職後再次應聘的不在此限,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 筆者認為,要正確理解該條法律規定,首先可以分析該條的立法目的。筆者認為,試用期的約定,是作為履行較長期限合同的前提、準備。即通過試用期,企業與勞動者雙方之間相互適應,對單位而言,試用期內單位無論在對員工的信任度,工作能力、業務或專業水平等均有個熟悉、瞭解的過程,一般情況下試用期的員工的效率業績不可能亦不要求達到正常員工的程度。而對個人而言,試用期內賦予員工隨時走人的特權,員工能否建立對單位的信任度,能否決定履行合同期等均可以以試用期對單位的認為、瞭解、適應等作為評判依據。 因此法律規定了試用期,並且對試用期作相應限制,以防止用人單位不恰當擴大試用期而侵犯勞動者權益。試用期的長短等規定與勞動合同履行期限或履行方式有直接關係,如計時或計件等均有不同規定。

三、結論

基於上述的分析,不能絕對認定離職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約定是合法或者不合法,除雙方約定外,應根據勞動合同前後履行的具體情況綜合分析。 在單位本身沒有大的變化,或者員工重新回單位的崗位亦不變的前提下,再次約定試用期則違反了立法的本意,這裏的試用期則達不到試用期的目的,顯得沒有必要。可以理解為違法。因此雖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單位應當考慮到雙方均對勞動環境、崗位,勞動者技能等均認可,在這種情況下約定試用期則不符合法律規定。 但如果員工離職後重新回去,如果勞動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如企業已改制,企業經營方向重大調整,員工所回單位的崗位亦需要調整,等等,則可以約定試用期。 另外,勞動法雖然作為社會法,立法傾向於勞動者,但在一定程度中還要尊重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約定。

同一用人單位只能與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大家一定要記住這句話。有這方面問題的讀者,一定要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還要注意到如果企業有的大方向的調整,是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的。關於離職再入職試用期的問題,小編已經為大家解釋的很清楚了,大家一定要仔細閲讀以免損害了權益卻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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