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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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怎樣的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怎樣的
1、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無約束力,是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我國仲裁法根據國際慣例實行一裁終局,即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地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2、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仲裁法第57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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