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的行使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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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斥時期:

形成權的行使限制有哪些

除斥期間是一種適用於形成權,對形成權行使進行時間限制的一種期間法律預先給形成權設定了這一期間,期間屆滿,形成權本身將消滅。形成權本身對民事法律關係的穩定有一種潛在的威脅,有一定的破壞性,因此,“為形成權設置除斥期間的價值取向也就在於:要在除斥期間內消除當事人法律行為或法律關係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在除斥期間之內確定下來,穩定下來。除斥期間是法律對形成權的一項基本的限制,法律容忍了形成權以除斥期間這樣長的一段時間的“破壞性”,形成權人在除斥期間內若行使形成權,那麼法律關係便穩定下來;反之,形成權人在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沒有行使形成權,除斥期間屆滿,法律將不再容忍形成權所帶來的潛在的不穩定性因素,因此消滅形成權本身,法律關係將維持原狀,進而穩定下來。

2、權利濫用:

法律限制權利行使的方式有多種,其中一種常用的方式就是“通過賦予他人特定權利的方法來限制權利人權利的行使”,法律對形成權的限制也採用了這種方式,法律通過賦予善意相對人以一種形成權來限制形成權人形成權的行使。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形成權人不及時行使權利,而致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不穩定狀態,損害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3、 權利失效:

形成權原則上不得附期限與條件,這是法律對形成權的又一限制。由於形成權人依自己單方意思表示即可變動法律關係,而不需要他方的配合,如果允許形成權行使附期限與條件的話,就會使形成權人的相對人更處於一種不利的地位。基於此種考慮,法律便原則上不能允許形成權附條件與期限,否則會造成雙方地位的嚴重失衡。

形成權的行使相關內容來看,行使形成權的限制有三種,除斥時期,權力濫用和權利失效。需要注意的是,在除斥時期,形成權的行使是有時間限制的。我們應該正確合理利用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權益。債權人不得使用違法行為向債務人索要債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淄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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