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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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在機動車司機崗位上工作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二是職工在上下班的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引起的工傷。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如何處理?

根據北京市在2008年4月18日提出的《關於工傷保險工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京勞社工發[2008]86號),2007年11月9日後發生的因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修訂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則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人社廳函[2011]339號)對該項的理解和適用給予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1)“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2)“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固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司法機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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