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犯詐騙罪刑事裁定書 - 大竹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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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張某某犯詐騙罪刑事裁定書||大竹縣律師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於2011年1月4日作出(2011)夏刑初字第1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罰金7萬元(已繳納20000元)。宣判後,於2011年3月11日交付執行。刑罰執行期間,本院於2013年7月25日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年。刑罰執行機關河南省豫東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於2015年9月15日立案後,同日在獄內及互聯網上進行了公示,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刑罰執行機關河南省豫東監獄經分監區集體評議、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後公示二日、刑罰執行科審查、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後公示五日、監獄長辦公會決定,並書面通報和邀請駐獄檢察人員到場監督評審委員會評審活動等程序,認為罪犯張某某入獄以來確有悔改表現,並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建議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張某某以幫助莊某之子、陸某某之子為由,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二人現金共計88000元。案發後,贓款已退還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某因詐騙犯罪,於2009年3月20日,被夏邑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兩萬元(已繳納)。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事務所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法律免費諮詢律師 大竹交通事故律師 大竹工傷律師

罪犯張某某能夠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能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受表揚5次,被評為監獄級罪犯改造積極分子1次。執行機關對其進行5次評審鑑定,4次優秀,1次一般。刑罰執行機關提請對罪犯張某某減刑,確已經分監區集體評議、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後公示二日、刑罰執行科審查、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後公示五日、監獄長辦公會決定,並書面通報和邀請駐獄檢察人員現場監督評審委員會評審活動等程序。上述事實有執行機關提供的生效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罪犯改造評審鑑定表、罪犯獎勵審批表、罪犯減刑建議書、減刑裁定書、關於提請減刑經過程序的證明、管教幹警瀋陽、同監犯人郭學文、京緒建的書面證言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張某某自入獄以來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可予減刑。根據其改造表現和所犯罪行及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張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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