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案必須告知拆遷户 - 否則屬於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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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告知義務而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程序違法

徵收方案必須告知拆遷户,否則屬於程序違法

案情概況

2019年7月11日,都勻市政府作出150號批覆,同意勻東鎮政府制定的《都勻經濟開發區洛邦新城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都勻經濟開發區洛邦新城項目土地徵收補償方案》。該兩份補償方案載明:徵收主體為都勻市政府,徵收實施單位為勻東鎮政府。

2019年9月2日,吳某某以都勻市政府作出前述批覆,同意由勻東鎮政府具體實施徵收其位於附城村八組的承包地、宅基地,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向黔南州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確認都勻市政府實施徵收吳某某承包地、宅基地的行政徵收行為違法。黔南州政府於2019年9月6日作出60號複議決定,以徵收吳元開所涉承包地、宅基地系勻東鎮政府,其向黔南州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主體明顯不適格為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對吳某某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吳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裁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60號複議決定是否合法。重點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第一,關於複議申請的審查識別問題。

當事人如對行政機關征收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向有關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口頭或書面提出複議申請,以明確被申請人、複議請求、複議的主要事實及理由等事項,繼而有利於複議機關對其申請進行審查處理。

第二,關於通知補正的程序及範圍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根據該條規定,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複議機關可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其目的在於通過複議機關通知補正的程序,申請人進一步補全材料或修正表述,避免因舉證能力不足或表述不清而造成審查上的困難,既有利於保障申請人的複議權利,亦有利於複議機關的進一步審查處理。

第三,關於適格被申請人的認定問題。

根據當時生效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是徵收集體土地的法定徵收主體,結合150號批覆及附件載明的徵收主體是都勻市政府。

綜上,黔南州政府未經通知補正即將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事項識別為勻東鎮政府的行政行為,屬認定事實不清,其未履行告知義務逕行作出被訴不予受理決定程序違法。據此,被訴60號複議決定應予撤銷。一審判決結果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黔南州政府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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