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公告期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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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拆遷公告期限  

徵地拆遷公告期限和程序

徵地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相當繁雜,不僅僅是法律法規,除此之外還有許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就像這個徵地批文的有效期問題,從國家正式頒佈的法律當中確實找不到答案,而對這個問題進行規定的,恰恰是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出台的規範性文件,例如:

1、《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九):“嚴禁閒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2、《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7號)第(十四):“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3、《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建設用地管理 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06號)第一:“……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自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該部分土地的農用地轉用失效,並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徵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設項目為例) :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用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徵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的內容對徵地拆遷公告期限肯定有了一定的瞭解。雖然法律上對徵地拆遷公告的期限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我們既然是被徵對象,我們就要明確的瞭解我們可以享受到的權利或者必須遵循的義務。當我們的利益收到侵害的時候我們可以有更多的證據來維護我們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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