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和徵收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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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和徵收程序是怎樣的?

拆遷和徵收程序是怎樣的?

拆遷和徵收規定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負責開墾與所佔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47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幾部分:

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二、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土地管理法》第47條還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用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不管是對於土地進行徵收,還是對於房屋進行拆遷,那麼肯定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比如説《土地管理法》第31條就明確規定國家實行佔有耕地補償制度,這一點就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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