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税總髮[201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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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總局關於加強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税總髮[2013]15號)

                            税總髮〔201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切實保障納税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如下意見,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
  深刻理解保護納税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性。保護納税人合法權益,事關和諧社會建設,事關政府職能轉變,事關税收事業科學發展,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現實需要,是建設服務型税務機關的重要內容,是堅持依法行政、營造良好税收環境的具體體現。保護納税人合法權益,有利於激發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有利於構建和諧徵納關係,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有利於提高納税服務能力和踐行以人為本的理念,對於進一步深化納税服務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牢固樹立徵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納税人是市場經濟的主體,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是社會進步的主要推動者,也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貢獻者。各級税務機關務必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實轉變思想,把徵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作為税收法律關係的基本準則,始終把尊重和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作為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的法定義務,全面理解和掌握納税人每一項法定權利的內涵和實質,在實際工作中依法有效地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
  高效推進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隨着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納税人的法治意識、權利主體意識不斷增強,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不斷提高。然而,由於長期受到傳統思想的影響,部分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的思想觀念還沒有從監督管理向服務管理轉變,制度性侵權問題仍然存在,個性侵權問題時有發生,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着税收和諧關係的建立和納税人税法遵從度的提高。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各級税務機關要切實加強對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推進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建立健全納税人權益保護的制度和機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規範税收執法,強化執法監督,暢通救濟渠道,以納税人需求為導向,有效開展納税服務,着力優化辦税流程,減輕納税人辦税負擔,切實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營造公平、公正、和諧的税收環境,努力形成依法誠信納税,共建和諧社會的良好氛圍。
  二、強化措施,夯實納税人權益保護基礎
  (一)推進辦税公開,保障納税人的知情權
  推行陽光行政。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通過辦税服務廳、税務網站、納税服務熱線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開納税人的權利與義務、税收政策與辦税流程、服務時限與承諾、行政審批事項、納税信用等級評定、欠税公告、税款核定、行政收費標準、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及時更新、細化公開內容,豐富公開形式,保證辦税公開的廣泛性和有效性,保障納税人的知情權。
  加強税法宣傳和納税諮詢。做好税法宣傳和納税人權利與義務的宣傳工作,提升納税人的維權意識。規範宣傳內容,依託12366税收業務知識庫,統一税法宣傳和納税諮詢口徑,確保宣傳和諮詢內容的準確權威、更新及時、口徑統一、指向明確。以納税人諮詢數據分析為基礎,針對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不同經濟類型納税人的需求差異,確定宣傳和諮詢的策略與渠道,推行個性化税法宣傳和諮詢服務。
  加強税收政策解讀。嚴格執行税收政策文件與解讀稿“同步起草、同步審批、同步發佈”的制度,幫助納税人和社會各界準確理解和執行税收政策。注意解讀稿語言文字的通俗易懂,清楚解釋文件出台的背景意義、文件內容的重點、理解的難點、新舊政策變化的對比銜接和操作落實的具體措施。
  (二)推進依法行政,規範執法行為
  推進依法行政。嚴格執行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範税收行政行為。認真落實依法徵税,堅決不收過頭税,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税。牢固樹立不落實税收優惠政策也是收過頭税、而且是對納税人合法權益重大侵害的觀念,健全税收優惠政策督促檢查、跟蹤問效和持續改進機制。完善税收執法過程中有關告知、迴避、調查取證、聽證、説明理由等程序制度,完善納税申報、税款徵收、税收強制、税務行政處罰等制度,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細化工作流程,保障納税人在辦税過程中的各項法定權利。
  規範税務行政裁量權。明確適用規則,規範行政處罰、核定徵收、税務審批等領域的行政裁量權,促使基層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合法、合理、適度地行使裁量權,杜絕執法隨意性。
  (三)完善税收徵納溝通機制,融洽徵納關係
  推動税收立法公眾參與。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税收規章和税收規範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注意維護納税人權益,逐步實施税制改革和重大税收政策調整措施出台前的專家論證、公開徵求意見等制度,提高納税人蔘與度和税法透明度。
  加強納税人需求的動態管理。通過税務網站、納税服務熱線、辦税服務廳或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定期收集關於税收政策、徵收管理、納税服務以及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納税人需求,並逐步實現通過信息化手段進行收集、整理、分析。及時解決本級職權可以處理的納税人正當、合理需求;及時呈報需要上級税務機關解決的事項;對於暫時不能解決的納税人合理需求,應當分析原因、密切跟蹤,待條件具備時主動採取措施予以解決;對於已經處理的納税人需求,應通過電話回訪、問卷調查、隨機抽查等形式,對相關措施的實際效果進行評估,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及時採取措施進一步解決。通過收集、分析、處理和持續的效果評估,實現納税人需求的動態管理。
  規範納税人滿意度調查。在總局每兩年開展一次全國納税人滿意度調查的基礎上,省級税務機關可以適時開展對具體服務措施的滿意度調查,但原則上在一個年度內不得對納税人進行重複調查,以免增加納税人負擔。税務機關應當對調查獲取的信息進行深入分析、合理應用,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逐步完善服務措施,使有限的服務資源發揮出最大的效能。
  (四)探索建立税收風險防範機制,促進税法遵從
  逐步實行納税風險提示。根據對税收政策的執行和納税信用等級評定等情況的綜合分析,分類梳理納税人在辦税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風險,對於未涉嫌税收違法行為或存在偷逃騙税等税收風險的納税人,可以通過宣傳輔導或各種信息化手段事前提示納税人有可能涉及的納税風險,幫助納税人主動防範風險,提高税法遵從度。
  積極探索大企業税務風險指引。針對税法遵從意願強、風險內控機制健全的納税人,可以進一步細化徵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各自的優勢共同協作推動税法遵從。有條件的地區,可協助納税人建立税務風險控制機制,並通過信息化手段使其融入納税人的經營管理全過程。對於特別重要的税法適用問題,也可以探索為納税人提供特定商務活動的涉税事項事先裁定,幫助納税人防範納税風險。
  (五)推進減負提效,降低納税人辦税成本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按照國務院要求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的通知》,本着方便納税人的原則,大力清理税務行政審批項目,税務部門規章和税收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審批項目。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對能夠由基層税務機關實施的審批事項應儘量下放到基層;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較高層級税務機關審批的事項,凡是可以下放審批權限的,應提出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建議;對納税人主動發起的或能夠在辦税服務廳受理的審批事項,應通過辦税服務廳受理,並按照規定程序辦結後告知納税人;對能夠在辦税服務廳辦結的審批事項,儘量當場辦結,並加強後續監督,以確保納税資料的真實、合法。
  提高辦税效率。加強徵管信息的綜合利用,不斷完善納税人涉税信息“一户式”電子檔案管理制度,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規範日常涉税信息採集,簡併納税人報送的涉税資料,對納税人辦理涉税事項所需的資料,實行“一次性”告知,減少重複報送資料行為;對資料齊全的涉税事項,可以當場辦結的,予以即時辦結;對不能夠即時辦結的,實行限時辦結並告知納税人辦結時限。
  避免多頭、交叉重複税務檢查和重迭税收執法。統籌安排對納税人的各種檢查。當事人申報辦理和變更税務登記時,税務機關需要到現場實地調查核實相關事項的,原則上應一次性查核完畢。
  (六)加強涉税信息保密,維護納税人保密權
  依法為納税人保密。認真執行《納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工作職責,嚴格貫徹涉税保密的相關規定。嚴格遵守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詢程序,防止泄露納税人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對於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在税收徵收管理各環節採集、接觸到的納税人涉密信息,必須在職責範圍內接收、使用和傳遞。強化保密教育,努力增強税務人員的保密意識,切實保障納税人的保密權。
  (七)探索建立税收爭議調解機制,暢通侵權救濟渠道
  探索建立税收爭議調解機制。税收爭議調解是指在税收徵收、管理、稽查等活動中,納税人與税務機關發生涉税爭議時,以納税人自願為原則,由税務機關相關部門對爭議進行判斷、處置、化解。各級税務機關應按照中央關於注重運用調解手段化解行政爭議的要求,積極探索建立税收爭議調解機制,避免納税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對於納税人已經申請税務行政複議、納税服務投訴且已受理,或提起行政訴訟且已立案的税收爭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認真做好納税服務投訴處理工作。嚴格執行《納税服務投訴管理辦法(試行)》,各級税務機關應配備專門的納税服務投訴管理人員,健全內部管理機制,暢通投訴受理渠道,規範統一處理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納税服務投訴“受理、承辦、轉辦、督辦、反饋、分析和持續改進”一整套流程的處理機制。定期對投訴事項進行總結、分析和研究,及時發現帶有傾向性和普遍性的問題,提出預防和解決的措施,實現從被動接受投訴到主動預防投訴的轉變。
  認真開展行政複議和應訴。認真貫徹税務行政複議的規定和制度,簡化複議申請手續,暢通複議申請渠道,依法辦理複議案件,嚴格履行復議規定。完善行政應訴制度,積極應訴法院受理的涉税案件,認真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嚴格按照國家賠償法執行行政賠償,保證納税人受到的損失依法獲得賠償。
  (八)建立納税人權益保護組織,構建納税人維權平台
  注重發揮税務機關的職能作用,主導建立納税人權益保護組織,實現納税人權益保護組織管理規範化、活動常態化。快速響應納税人權益保護組織代表納税人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權益維護訴求,並將維護納税人權益落到實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政府相關部門和納税人的積極性,增進徵納溝通和社會協作,拓展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的廣度和深度。
  (九)強化涉税信息服務和中介機構監管,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保護納税人在信息系統推廣應用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在推進徵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設過程中,尊重納税人的自願選擇權,以“不增加納税人成本負擔、不增加納税人工作量、不增加納税人報送資料”為原則,積極引導納税人使用各種網絡辦税系統,不得強制推行。除總局文件明確規定外,各地自行開發和委託開發普遍推廣應用的軟件不得向納税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各級税務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納税人推銷或搭車銷售任何產品和服務。
  加強對涉税服務單位的監管。堅決落實總局相關政策規定,着力抓好防偽税控系統和各類涉税軟件開發和維護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向納税人公告服務監督電話、公佈服務合同、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加強對涉税服務單位的檢查,督促其切實履行服務合同和服務承諾,保證服務質量。務必高度重視現有涉税軟件的收費問題,切實強化對開發企業的監管責任,積極解決出於税收徵管目的而使用涉税軟件的收費問題,堅決制止和糾正涉税服務單位侵害納税人權益的行為。
  加強對涉税中介機構的監管,切實維護納税人委託税務代理權。健全涉税中介行業管理制度,加強對涉税中介機構的培訓和指導,提高涉税中介機構服務能力,促進行業自律和行業健康發展。税務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自身職責和義務,不得強制納税人接受税務代理事項,不得指定税務中介代理,切實保障納税人委託税務代理權的自主自願實現。
  三、強化保障,全面提升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效率
  (一)組織保障。高度重視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強化組織領導,健全服務機構,整合管理資源,合理劃分職能,明晰工作職責,加強內部協調,確保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順利開展。納税服務領導小組要切實履行好指揮、協調、監督、檢查等職能,制定中長期工作規劃並抓好落實,使權益保護工作貫穿於税收工作全員全過程。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和分工,密切配合,形成整體工作合力。
  (二)制度保障。建立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崗責體系,明確不同部門和崗位人員在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方面的職責與任務。建立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規程和制度,規範工作內容、標準、程序和方式。建立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合理設置考評指標,定期開展內部考核和外部評議,對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的各個節點進行全程控管。建立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對侵害納税人權益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三)人力保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加強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的專業化隊伍建設,適當增配崗位力量,優化人員結構,抽調一批既精通税收業務又熟悉法律知識的複合型人才從事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大力加強對專業人員的崗位鍛鍊和教育培訓,提高從事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專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能力。不斷加強權益保護工作的全員業務培訓,努力提升權益保護工作的整體水平。
  (四)經費保障。合理使用納税服務專項經費,確保納税服務部門在進行納税人需求管理、滿意度調查、以及納税服務投訴等工作時的經費使用,以利於納税人權益保護工作的開展。

                             税務總局        
                               201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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