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 勞動者申請仲裁是否有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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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將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將不再予以保護。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主張時效抗辯,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權發生障礙,但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未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勞動者申請仲裁是否有時效限制?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在勞動關係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複雜,不僅包括財產性的權利義務還有很多具有人身依附屬性的權利義務關係,如勞動關係解除時,用人單位需及時為勞動者辦理退工手續、轉移檔案、辦理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等,以便於勞動者再就業及接續社會保險等。

在實踐中,因不履行帶有人身性的義務而引起的勞動爭議很多,用人單位往往以勞動者的請求已超過時效為由抗辯。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請求權均可適用消滅時效。有關人格、身份等不具有財產利益內容的請求權,並非本質為相對權的債權請求權,而是絕對權,關係到民事主體的人格而存續、生存利益以及倫理道德的,因此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退工手續或轉移檔案、社會保險手續的,不適用時效消滅。這些義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其履行關係到勞動者基本生存權與就業權的實現,具有強制性。勞動者的檔案及其所載內容與勞動者個人擇業、就業、退休、社會保險等各方面均存在密切的聯繫,檔案與勞動者本人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屬性。且在勞動者起訴時,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處於持續狀態,故不應適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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