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有風險 - 出借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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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有風險,出借需謹慎

借車有風險,出借需謹慎


問:律師您好,前不久我的朋友某借我的車回老家辦事,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撞了人,交警認定我朋友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請問,我是否需要對此次事故承擔責任?

律師釋法

你作為車主是否需要擔責,主要看在出借車輛時是你否盡到了以下義務

一、注意審查車輛性能、安全係數等,確保出借的車輛不存在安全缺陷;

二、注意審查借車人是否有駕駛資格;

三、注意審查借車人是否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

四、注意審查借車人是否有其它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

如你盡到了上述的注意義務,那麼你無需對本次事故擔責則你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存在過錯,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發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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