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中遇到強制拆除行為應該起訴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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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中,政府委託相關機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應以委託政府為被告的情形

徵收中遇到強制拆除行為應該起訴誰?

案情概況

2011年1月18日,橋西區政府、橋西區泉西街道林莊居委會等單位共同簽訂《舊村改造責任書》對城中村實施改造。林建某系林莊村村民,在林莊村擁有一處住宅,並已辦理房產證。2017年7月18日,林莊村雙委會作出《關於對未拆遷户林建某、林發某、林喜某房屋進行拆遷的決定》。2017年7月19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帶隊現場踏察橋西區城建重點項目建設情況,並就有關問題進行專題研究。邢台市人民政府﹝2017﹞78號《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以下簡稱78號會議紀要)明確‚橋西區政府負責於7月底前完成龍崗片區範圍內苗王莊、林莊村民的拆遷安置工作。2017年7月19日,林莊村村民代表會議作出《關於對未拆遷户林建某、林發某、林喜某房屋進行拆遷的決定》。2017年7月20日,林莊村村民出具《關於對未拆遷户林建某、林發某、林喜某房屋進行拆遷的意見》。上述三份材料皆載明‚根據2017年6月19日邢台市橋西區‘拆違拆遷重點項目進地工作百日攻堅戰’和‘泉西辦拆違拆遷攻堅戰’城建工作會議精神,和上級對我村拆違拆遷任務目標要求”,限期拆除林建某等人的房屋。2017年7月29日,林建某房屋被林莊居委會強制拆除。2018年9月,林建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橋西區政府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

經河北省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5行初128號行政判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行終322號行政判決。橋西區政府不服,申請再審稱橋西區政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最高院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委託。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認定是否存在行政委託關係,一是要看行為的內容是否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性質;二是要看受益主體是否惠及社會公眾,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質,兩者同時具備即屬於行政委託,而不是説只有行政機關以書面或口頭明確表示委託的,才存在行政委託關係。

本案中,林莊村的舊村改造項目是在橋西區政府主導下,為改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位、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進行的城中村拆遷改造工程項目,內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林莊村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雖然確實可以改善被拆遷村民的居住條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邢台市,尤其是橋西區拆遷範圍及周邊普通民眾的生活環境,且舊村改造拆遷整合後騰挪出來的集體空地,很快被依法徵收,受益的直接主體為橋西區政府。因此,一、二審判決認定林莊居委會受橋西區政府委託實施強制拆除房屋行為,橋西區政府為本案適格被告並無不當。同時,橋西區政府在進行集體土地徵收之前,以舊村改造為名實施預徵收,規避集體土地徵收程序,違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同時強制拆除房屋行為超越職權、違反行政強制法有關程序規定,一、二審判決確認該被訴行政行為違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結果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橋西區政府主張,沒有委託林莊村拆除林建某的房屋,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以此為由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河北省邢台市橋西區人民政府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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