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中應當法律援助的情形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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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遇到刑事案件,法院在對待刑事案件上格外謹慎,隨着法治進程的不斷加快,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幫助那些經濟困難者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人羣從而被建立起來,那麼在刑訴中應當法律援助的情形是什麼樣的呢?這就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吧。

刑訴中應當法律援助的情形是什麼樣的?

一、申請法律援助的三大情形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二、刑訴法法律援助是怎麼規定的

1、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2、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為其提供辯護。

4、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因此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刑訴中應當法律援助的情形又可以分為兩類來看,一是經濟困難請不起律師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二是盲、聾、啞人或未成年人這樣的特殊人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當然根據不同的刑訴案件其中還可繼續分類,還有一些案件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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