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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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是什麼?

刑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是什麼?

除了刑訴法第34條的規定以外,《法律援助條例》第11條也對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範圍作了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條例》第12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事項屬於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三、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

由此可見,按照法律規定,刑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基本包括是三類,分別對應的刑事案件審理過程。犯罪嫌疑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因為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是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符合這些情形,當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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