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中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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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中的常見問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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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簽訂勞動合同了,諮詢下勞動合同常見問題

  工作崗位通常決定了員工的工作內容,其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在勞動合同締約當初,員工即把工作崗位的名稱、內容等作為決定“是否簽約”的重要依據,在勞動合同簽訂以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從締約當初的“平等”地位轉化為身份上的“隸屬關係”,這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也使勞動者一方相對處於劣勢地位,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優勢地位,勞動法將單位變更合同的權利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合同常見問題 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也意味着,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1、雙方協商一致;2、採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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