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勞動合同問題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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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勞動合同問題主要有哪些

一、常見勞動合同問題主要有哪些?

1、口頭合同。一些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就責、權、利達成口頭約定,並不簽訂書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學畢業生極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許諾,以為對方許諾的東西就是真能得到的東西,寧可相信“君子一言,駟馬難追”,也不願懷疑對方的誠意。可是,這種口頭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為並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對方是小人,那些許諾就會變成五顏六色的肥皂泡。

2、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單位按國家有關法律和勞動部門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來,這種合同似乎無可挑剔,可是具體條款卻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幾種解釋。一旦發生糾紛,招聘方總會振振有詞地拿出這種所謂規範式的合同來為自己辯護,最後吃虧的還是應聘者。

3、單方合同。一些企業利用應聘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只約定應聘方有哪些義務,如,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若有違反要承擔怎樣的責任;毀約要交納違約金等等,而合同上關於應聘者的權利幾乎一字不提。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這樣的合同,無疑是將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

4、生死合同。一些危險性行業的用人單位為逃避該承擔的責任,常常在簽訂合同時,要求應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協議”,即一旦發生意外事故,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有的求職者為了得到工作,違心地簽了合同,卻不知這樣做的結果也許是用人單位更無視勞動者的安全,如果真的發生了意外,也許連討個説法的機會也沒有。

5、兩張皮合同。有些用人單位懾於勞動主管部門的監督,往往與應聘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合同用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雙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來應付檢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單位一手炮製的,連簽名也是假冒的,應聘者不但見不到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這份合同的存在。而雙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陽光下的,因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隻利於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

合同是維護自己權利的武器,失去了這個武器,不但會失去自己的尊嚴,同時也會失去本應該得到的利益。籤合同時,一定要睜大眼睛。

二、訂立合同時怎麼防範陷阱?

合同簽訂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需符合法律行為的一系列原則,以避免當事人惡意製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則,意思表示真實原則,平等協商原則,等價有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1、對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可見,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才有資格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即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而作為合同主體的這幾類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又各自有差別,因此,必須根據其不同情況,做出具體審查。

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法人必須以法定程序設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

2、對簽約人員的資格審查

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法定代表人的審查,首先,審查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書,確認其是否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審查其行為是否在其職權範圍內。對法人的工作人員的審查,一是其職務代理是否屬實;二是其簽約行為是否符合該企業的業務經營範圍;三是簽約行為是否與其職務相稱等。對委託代理人的審查,是否有代理證書,是否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簽訂合同,是否以合同當事人的名義進行簽訂行為等。

3、對合同當事人履約能力的審查

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財產狀況的審查,供貨能力的審查,人員、技術及設備條件的審查,履行信用的審查等。

合同本應該作為我們在維權的時候的重要維權憑證,合同當中的每一個細節性的條款都應該仔細的進行審查,有些公司在整份勞動合同當中全部都是要求員工應該遵守什麼樣的規矩,員工應該進什麼樣的義務,但反觀公司,幾乎沒有任何對公司這方面的約定,這樣的用人單位,根本就無需考慮在此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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