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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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合同的定義。

無效合同相關知識

無效合同指的是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為欠缺生效要件,導致沒有按照當事人合意的內容產生法律效果,而是根據法律規定產生後果。

二、無效合同大致分為以下的幾類: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1項,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才會被依法認定為無效合同。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惡意串通”指的是當事人明知其行為的結果是威脅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相互串通、配合實施某種合同權利。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有些合同從表面上看是合法的,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是這僅僅只是表象,當事人掩蓋的是合法合同表象之下的非法目的,並把簽訂合同視為實現非法目的的一種手段。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包括“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我國民法大家樑慧星教授在《民法學説判例與立法研究》中將公序良俗表述為以下幾類:違反國家公序型、危害家庭關係型、違法性道德型、射幸行為型、違反人權和人格尊重行為型、限制經濟自由型、違反公正競爭型、違反消費者保護型、違反勞動者保護型、暴利行為型。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無效的,該條中的強制性規定指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六)免責條款及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53條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之規定,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以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另外,格式條款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七)其他法律規定

《保險法》第31條第3款規定,訂立合同時,若投保人對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則合同無效;《保險法》第34條第1款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海商法》第126條第1款規定,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含有以下內容之一的條款無效:免除承運人對旅客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降低本章規定的承運人責任限額;對本章規定的舉證責任作出相反的約定;限制旅客提出賠償請求的權利。

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在《合同法》第57條、58條,合同無效後會產生如下效果:財產返還,賠償損失。

1.財產返還,因為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該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返還的財產範圍不僅包括所取得的全部財產及孳息,而不僅指取得財產一方當下所佔有的財產和利益。

2. 賠償損失,指的是對於導致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該向無過錯賠償損失,如果合同雙方均有過錯,則各自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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