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滿三年未續簽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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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未滿三年未續簽補償標準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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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續簽勞動合同補償

您好,關於“勞動合同未滿三年未續簽補償標準”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21]249號)針對該司法解釋指出:“該規定中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而不等於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這種事實勞動關係,可以視同參照原合同條件繼續履行,只是期限為不定期,雙方均可要求終止勞動合同。  2)終止後用人單位是否及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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